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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独立学院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6日 来源: 评建办 字体大小: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以及省物价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出台文件决定,从2016年起,浙江省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的省级验收工作,成熟一家,验收一家。通过省级验收后,报教育部验收。

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调查,这是浙江省自2009年以来,再一次出台政策文件支持独立学院发展。

浙江省共有22所独立学院,按照原计划,浙大城市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10年通过教育部考察验收;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在2011年通过验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等2012年通过教育部考察验收。但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体制、机制等原因,浙江省独立学院申请验收工作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浙江此次改革重点在理顺独立学院发展的体制机制。独立学院随母体高校分别对应由省教育厅主管或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省外高校在浙江省举办的独立学院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

针对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浙江省规定,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应依法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相关责任和利益关系。同时,依法制订独立学院办学章程,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原则上独立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要进入理事会或董事会。

浙江省要求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和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独立学院举办者和母体高校应将出资足额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独立学院名下。学校存续期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抽取、挪用学校资产和办学经费。

对于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享受同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补助政策;获得的省级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享受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省财政补助政策。可提出收费改革试点申请,经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评估同意,在公开办学成本的基础上由其自主制定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有关独立学院教职工身份与社会保险等“敏感”问题,浙江省也给出了具体的破解路径。母体高校委派正式在册管理人员、教师到独立学院工作或任教的,保留原人事关系。新进教职工,按照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精神,落实相应社保待遇。独立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政策。

据浙江省有关人士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浙江用财税政策杠杆加快独立学院的验收工作。独立学院通过规范验收后,在校园用地、房产以及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政策。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支持申报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等。